在事發小區里,也有鄰居聚在一起談論該女孩。鄰居們發現女孩喜歡小孩子,看到小孩子就會去抱,但是不像其他孩子有禮貌,會先問問家長,而是直接上去抱孩子,還使勁兒去捏孩子的臉,有時甚至把孩子弄哭,讓人感覺下手沒有輕重。
他還說,自己和妻子日常打罵女兒,對其性格多少有影響。雖然這是否直接導致女孩施暴,還不能貿然下定論,但至少可以肯定,他的教育方式不當。加上事后女孩父親光辯解不道歉的態度,無異于給女兒又作了一個不良示范。雖然李某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,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,但家長仍需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。
對“問題孩子”的未成年犯罪該不該嚴懲?
此案不應不了了之,應作為嚴重刑事案件認真調查。李玫瑾說:“調查不以處罰為主要目的,它仍然是一個很嚴重的刑事案件,至少調查應該有一個公布的結果。”
該案應在調查后由法院作出決定,比如少年法庭,不進行刑事處罰不等于沒有任何教育的方式,還是要走法律程序,絕對不能不了了之。“如何通過立法來完善14周歲以下的孩子行為問題的教育和干預,要讓孩子明白,你的行為也是有社會責任的。”
據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司法和預防青少年不良行為辦公室的數據,在2010年,全美國共有908名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犯有謀殺罪,占到當年被定罪的謀殺犯的7%,這還是各方面預防犯罪努力的結果。有法律專家指出,未成年人從事犯罪,特別是惡性暴力犯罪,已經不是個別的偶然案例,而是一個觸目驚心的大問題,但未成年兒童犯罪中還是有區別于成年人犯罪的特點的。
首先,未成年兒童犯罪與成人犯罪在動機上有差異。很多未成年罪犯都是臨時起意,并無確切的動機(如謀財、圖色、報仇等),甚至可以說是思維相當發散。這一方面可以解讀為他們漠視生命、冷血殘忍;另一方面卻也說明其主觀惡性不深,并沒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,是可能被日后的改造、教育重新塑造成正常人格的。
其次,這些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,實際上都已經多次亮起了“紅燈”的危險信號。如逃學、小偷小摸、欺凌毆打同伴或比自己更小的孩子、虐待小動物等反常舉動,正是這些信號都被周圍的成年人所忽視,才讓他們的乖戾行為一步步升級,最終釀成不可挽回的后果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其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道義責任。
第三,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,完全可能出現使用極端暴力、危害后果很大的現象,并可能在普通的欺凌行為中突然升級。為避免此類案件發生,學校的管理者就必須在日常工作中,把發現、制止欺負同學的行為當做一項高度重要的職責來看待,對校園內暴力實行零容忍原則,并保持被欺負學生向教師求助的渠道暢通,以便及時發現問題。
第四,對于“問題學生”該不該嚴厲處罰?專家建議,應對那些屢次欺凌同學、有暴力傾向的學生給予一定期限的觀察期,如果其監護人依然不愿或不能制止其行為,就應該及時協同司法、社工等部門介入,甚至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(如轉入特殊教育學校、指定社工監護人等),避免給他們自己和周圍的未成年人帶來更大的傷害。
最后,從教育改造的角度來說,大多數未成年罪犯還是能夠改造、教育好的,社會對其采取一定程度的寬容與保護措施也是合理的。在這方面,對司法機關、社區幫教力量、教育機構,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;而重點依然應放在學校的日常教育中,畢竟“最糟糕的學校也比最好的監獄要強得多”。 |